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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县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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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制度,中午需在食堂就餐的人员需提前小时通知服务中心,以减少浪费。


第八条职工就餐要遵守基本礼仪,禁止吸烟,自觉排队,不得喧哗。


未经同意,禁止带外单位人员就餐,非食堂人员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


第三章物资采购第九条食堂日常食材采购。


日常食材采购由厨师长填写采购计划单,采购员负责当日食堂物资采购,填制食堂物资入库日清单,由负责人采购员复核员三人签字验收入库。


第十条食堂管理人员应每周调查市场菜品价格,熟悉行情,与食堂采购价格进行比对,严格控制成本,确保物美价廉。


第十条食堂物资采购以询价方式实行配送制,定点供货,确定供应商并签订供应合同。


主要包括粮油燃料干货肉类卤制品蔬菜等。


部分时令蔬菜采购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食堂其他物资厨房设备等采购,由食堂管理人员根据需求提出申请,报经局领导批准后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物资入库实行三人签字,食堂采购人员复核人员相互核对物品数量品名,办理物资入库,填制食堂物资入库日清单。


第四章财务核销第十四条食堂支出实行成本控制具实核算合理定价的原则,既财务按期将实际购进的伙食物资直接列入食堂费用,进行列支,不进行利润核算。


公务接待按规定标准,遵照县国税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财务,以抵减当月食堂实际支出。


来访人员职工用餐交来的伙食费用,报财务以抵减当月食堂实际支出。


食堂收取的其它有关费用,报财务以抵减当月食堂实际支出。


第十五条日常食材采购财务核销,由食堂会计负责采购人员报账工作,凭食堂费用核算明细表食堂物资入库日清单及其采购发票食堂物资库存盘点明细清单经服务中心主任分管领导分别签字确认后,按月报财务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十六条食堂其他物资厨房设备等采购财务核销,由供应商凭食堂签批的相关手续按次到财务进行结算核销。


第十七条物品采购应由供货商提供合法的票据,不得白条入账,时令蔬菜可采取每月汇总到大厅开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手续。


第十八条食堂物资领用实行出入库清单制度,食堂工作人员填写食堂物资领用出库清单,经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后到办理领用出库手续,做好食堂物资采购领用存登记台账。


对已领用出库但未用完或未使用的物品,应及时退回库房,严禁私自处理。


第十九条食堂工作人员要对食堂物资入库出库办理领用存登记台账,按月与复核人员进行实物盘存,出具食堂物资库存盘点明细清单式三份,份食堂备存,份复核人备存,份核销费用时交财务,做到账实账务相符。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食堂工作人员要定期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上岗必须穿戴统工作服,确保个人卫生,确保食堂操作间餐厅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食堂工作人员每餐对餐具器皿进行高温消毒,严格按照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程序操作。


每周进行环境卫生消毒。


第二十二条食堂环境卫生状况,纳入县局食堂卫生考核,与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食堂工作人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质量,发现变质食品或过期食品,报食堂管理人员后及时处理。


每日清洗加工前先检查食品质量,荤素食品分池清洗,荤素食品分开盛放。


第二十四条食堂物品要妥善保管,食堂物品统由及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下乡检查开会学习,且以上人同方向用车四上级局友邻县市局领导来我局检查学习陪同用车五突发应急事件用车。


二使用管理县局所有公务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统管理统调配。


二县局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车定人专人管理专人驾驶。


三符合用车条件需要乘座公务车辆出行人员,事先向机关服务部中心申请,由服务中心负责车辆管理人员联系车辆驾驶员填写因公外出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公务用车人凭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的因公外出审批单与服务中心安排派车辆驾驶员联系,并将因公外出审批单交付驾驶员,约定出行时间,按时出行,按常规路线行驶。


服务中心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因公外出人员数量轻重缓急路途远近合理调配。


四自觉遵守八项规定,严禁公车私用。


双休日节假日县局所有公务车辆统停放在县局机关大院。


三燃油管理县局所有车辆含稽查局在县内加油共同使用同张充值卡加油。


加油充值卡由财务核算中心购买充值,服务中心指定专人统保管。


二车辆因公外出需要加油时,由服务中心主任按出差里程核定加油数量,由加油卡管理人填写县国家税务局车辆加油登记卡,经车辆驾驶员签字认可服务中心主任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持卡人与车辆驾驶员同到加油站加油。


三建立车辆加油台账。


每次车辆加油完毕,加油卡管理人登记台账,注明加油车辆加油时间加油金额乘车人员及目的地。


四因外出路途遥远或时间较长,需要在外地加油时,驾驶员应事先告知主要乘车人,加油后索取加油发票,并请主要乘车人签字证明,回县局后按财务规定手续报销。


四维修管理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管理,定点维修。


二定点维修企业由国税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


确定定点维修企业招标工作每年进行次。


三维修办理程序申请。


车辆管理使用单位或车辆管理人员向机关服务中心提出,并填写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见附件,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项目等情况。


审核。


政府采购领导与服务中心起进行维修必要性审核,并负责到定点维修企业初步确定维修费用。


签批。


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实施。


车辆管理使用单位或车辆管理人持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的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维修过程中,维修企业如发现新的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应及时通知送修单位或送修人。


送修单位或送修人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情况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报告,政府采购小组收到报告后及时作出答复。


验收。


车辆维修完毕,经送修单位或送修人员验收合格后在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上签字接收,更换配件收回验收。


结算。


定点维修企业每季度末根据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确认的金额开具发票,并连同送修单位或送修人员验收签字的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到县局财务中心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完备手续结算维修费用。


定点维企业因技术或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进行维修的车辆,由政府采购小组另行确定维修单位。


四车辆出差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证安全行驶,必须立即就地维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驾驶员及时电话向服务中心报告故障项目维修地点维修企业维修费用等情况。


有更换配件的收回配件验收。


服务中心收到驾驶员情况报告后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分管领导。


外修车辆回单位后,驾驶员应及时补填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连同维修车辆费用发票经同行负责人人员签字证明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到财务核算中心报销。


五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由保险公司确定。


七车辆管理使用人擅自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的,费用由送修人员自行负担。


五安全管理驾驶员应不断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杜绝违章驾驶。


二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心态,不开赌气车,不开耍狠车,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严禁酒后驾驶醉酒驾驶。


四严禁将公务车辆交给他人及无证人员驾驶。


七费用管理通行费用。


驾驶员报销费用时持领导审批的因公外出审批单和通行费含过路费过渡费停车费等原始票据到财务核算中心按规定程序报销。


出差时间往返路径目的地相与因公外出审批单不相符的不予报销。


二燃油费维修保养费按燃油管理维修管理办理。


三车辆卫生费。


车辆卫生费实行定额管理,局机关使用管理的车辆每月由财务核算中心报销车辆卫生费元。


四违反安全管理使用管理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额由车辆管理人负担,县局概不负责。


八其他违反上述规定,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检查发现给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由纪检监察室按违反八项规定给予党籍政级处理。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县国家税务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条为了进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局税务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接待工作应坚持热情周到,勤俭节约,坚持标准,预算定额,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服务中心为县局机关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科室为县局机关接待工作协办部门。


第四条接待对象到县局进行公务活动的省市局领导和工作人员二到县局进行考察交流学习的外省市县国税局领导和工作人员三省市有关部门来县局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严格接待审批流程。


上级有关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需要接待的,各科室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将派出单位公函报机关服务中心。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机关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第八条严格实行定点接待。


机关公务接待般安排在机关食堂和招待所。


如确需在其他地点接待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第九条在酒店宾馆接待住宿严格落实接待标准,在定点酒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第十条严格执行函餐接待办法。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人接待对象超过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


工作餐坚持大众化本地化要求。


菜以地方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酒水统为本地天河缘酒。


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


第十条机关服务中心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费用结算。


接待费结算必须做到要件齐全手续完备。


机关食堂接待生活费,严格按接待标准实行总额控制,按顿进行成本核算,月度终了汇总报财务核算中心审核核销。


接待费结算必须具备接待公函分管领导签批的接待审批单购物验收工作人员验收签字的购物发票接待科室签字认可的菜单酒水陪客清单等。


二宾馆酒店接待生活费,由局长审核签字,报财务核算中心审核报销。


必须具备的要件为接待公函分管领导签批的接待审批单陪客清单接待科室签字认可的菜单酒水。


三其他接待费用,由机关服务中心报局长审批,报财务核算中心审核核销。


第十三条严肃接待纪律接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先批准再接待。


特殊情况可先接待,后补办手续。


二严格接待范围,不准公款私请假公济私。


三严格执行食宿标准,超预算超定额的接待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按违反八项规定和廉政纪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县国家税务局职工食堂管理制度为规范职工食堂管理,方便职工,保障就餐,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营造温馨生活环境,增强干部职工凝聚力,根据有关接待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章总则第条服务和保障职能,确保来客接待和职工用餐食品安全,确保食堂环境卫生和菜品质量,方便在职职工,及时征求职工就餐意见,改进菜品质量。


第二条伙食支出实行成本核算法,原则上只对在岗在职工职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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