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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图纸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发生违约事项,需向发包人支付相关违约工程造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还需赔偿对方损失。
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工程分包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足以影响施工的地震国家法定传染病。
发生时以签证为准。
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承包人投保内容无担保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份。
副本四份,发包人二份,承包人二份。
补充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承包方必须无条件保证支付相应农民工及工人工资。
若因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上访事件及其他纠纷,给发包方造成的名誉损失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发包人若发现承包人转包工程承包人非法分包其工程,视为转包工程,即可责令其停止转包。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与发包人对承包人不合格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更换要求,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更换。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
发包人经发现以下情况之管理人员不固定不到位兼职替代不经发包人私自更换,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元次的违约金。
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发包人书面通知后日内,承包人未尽到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费用自质保金中扣除。
所有措施项目费社会保障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均包含在中标固定合同价款中的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取。
监理人与发包人将对工程质量安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包人应全面配合,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
若逾期未改,每次罚款元。
合同执行中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有异议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双方应诚信履约,善意配合。
合同执行中的争议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均应依此为准。
本约定将不受其它约定的限制而对双方产生约束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中标报价书。
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略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略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烟台天健臵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深圳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致,对大唐金汤园楼装饰装修工程原农行疗养院内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为本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⒊装修工程为贰年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门窗工程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分部工程,不在承包人保修范围之内。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小时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订立时间年月日号宾馆装饰工程合同发包人全称招远大唐金汤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深圳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招远大唐金汤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深圳中航装饰设计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