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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word文档)_中文版高速下载 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word文档)_中文版高速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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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使得对事实和法规范判断不再是仅从客观形式上进行,从而违法性本身获得 了价值色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出现更是体现了强烈的人权保障之人文关 怀。在有责性判断上的期待可能性的确立,尤其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的存在, 也使得犯罪论体系具有了浓郁的人权保障之出罪价值,正如大塚仁教授所言,期 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大的国家法规范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 同情之泪的理论。至此,犯罪论体系在人文主义刑事政策的影响下得到发展并 成熟,而此犯罪论体系中的人权保障价值之人文关怀更是展现了人文主义刑事政 策之精神真谛。由此,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基本结构和格调便具有了人文主义 刑事政策之人权保障的精神和内容,通过人文主义刑事政策对科学主义刑事政策 的批判和发展,客观色彩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发展至近代具有人权保障色彩的犯罪 论体系,犯罪论体系中的科学主义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核被人的罪孽作为认定犯罪的方 式就是自然的了。因此从人类对犯罪现象的认识来看,在现代刑事政策产生之前, 古代刑事政策在事实上即已经产生,而且这种刑事政策对人类对犯罪的处理产生 了相当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怪,犯罪是中了邪魔的结果。由此,对犯罪人的惩罚就是对魔鬼 的惩罚,而对魔鬼的惩罚当然可以用尽切方式,认定魔鬼的方法当然不可能也 无需具有科学性,或者是凭客观的结果,或者是依主观,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对犯罪的认识。 在犯罪产生最初,人们用超自然主义的犯罪观解释犯罪,认为犯罪是邪恶的精神 力量恶魔等所引起。至中世纪时仍把犯罪和其他异常行为归谬为恶 魔鬼目的的 另种形式的复活。虽然在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下也不是完全不考虑客观危害结 果和主观罪过状态,但对定罪而言已无多大意义了。采用如此定罪 的方式,单纯的报复或威慑是最直接的原因归罪或客观归罪的色彩,甚至在上个世纪末期,美国和印度 等国家还出现了对动植物定罪判处并执行刑罚的趣闻。或许可以认 为,这是结果责任主义在今天以加强人的法治意识提高人的法治观念为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对犯罪现象的理解乃 基于刑事政策的语境进行,使其成为分析刑事政策和犯罪构成关系的工具。 在犯罪构成正式产生之前,认定犯罪的方法无论在古代中国还是在近代之前 的欧洲都充满了主观对犯罪现象的认识 进行。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影响着犯罪构成体系的建构,而刑事政策作为对犯罪的 反应方式,必然要以对犯罪现象的认识为前提。以大陆法系刑事政策学的体系来 看,对犯罪现象的认识是其体系的重须能够具有人权保障的机制和功能。 二刑事政策之于犯罪构成的内容决定性 刑事政策对犯罪构成有着先决性的影响,如果从两者的具体内容来看,这种 影响体现的尤为明显。而在内容上分析二者关系,必须借助于不可能在我国出现。 从以上基于渊源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政策对犯罪构成的产生内容都 作了先决性规定,而且这种规定是必然性的,犯罪构成的人权保障价值由此来看 是与生俱来的,因此合理的犯罪构成必人权保障的要求,负 担起罪刑法定的使命,而不应仅仅是防卫社会的功能。因此只有在近代具有法治 精神之刑事政策的土壤下才能催生出犯罪构成,而在传统封建中国,根本没有犯 罪构成产生的土壤,其自然迅速发展出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罪刑法定等刑事政策,反对司法擅断要求人权保 障的罪刑法定之精神要求科学认定犯罪方法的出现,由此犯罪构成的产生具有了 最深和最强的内驱力,这也要求认定犯罪之方法能真正体现有出现的可能。因此,没有罪刑法定主义这最重要的 刑事政策的产生土壤,犯罪构成自然在我国难以产生。西方刑事政策的古代资源 虽然没有我国丰富,但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在刑事政策概念提出之后的几十年, 终丝毫没有罪刑法定的精 神。而且罪刑法定的真正要义在于刑事法治,在此意义上,在传统之 人治中国,没有任何产生法治或者刑事法治的土壤,基于刑事法治下人权保障功 能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更没 则其由此应成为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规范性征表。很明显,在朕即国家 的时代,罪刑法定原则难以产生,犯罪构成就无从谈起。因此,尽管表面上我国 刑事政策内容丰富且具有相当科学性和现代价值,但始,而且皇权需要直接排斥罪刑法定。而犯罪构成作为法定 之认定犯罪的方法,其要求对于犯罪首先应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其次司法亦需依 法进行,罪刑法定原则实为犯罪构成的灵魂和内在支撑,如果犯罪构成是法定的,因此任意的司法和专权可以因 皇帝的旨意和心情喜好随意进行,人治成为其烙印,这是传统中国刑法文化的重 要特征。即使在今天这种思想仍然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因此罪刑法定化在彼 时之中国是难以实现的 法实际上往往演变为皇权刑法,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下皇帝的权力是无 限的,皇帝的话就是法,因此刑法是可以按皇帝的意思随意解释和适用的,此即 中国古代皇帝的立诛权越法裁判权。因 法实际上往往演变为皇权刑法,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下皇帝的权力是无 限的,皇帝的话就是法,因此刑法是可以按皇帝的意思随意解释和适用的,此即 中国古代皇帝的立诛权越法裁判权。因此任意的司法和专权可以因 皇帝的旨意和心情喜好随意进行,人治成为其烙印,这是传统中国刑法文化的重 要特征。即使在今天这种思想仍然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因此罪刑法定化在彼 时之中国是难以实现的,而且皇权需要直接排斥罪刑法定。而犯罪构成作为法定 之认定犯罪的方法,其要求对于犯罪首先应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其次司法亦需依 法进行,罪刑法定原则实为犯罪构成的灵魂和内在支撑,如果犯罪构成是法定的, 则其由此应成为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规范性征表。很明显,在朕即国家 的时代,罪刑法定原则难以产生,犯罪构成就无从谈起。因此,尽管表面上我国 刑事政策内容丰富且具有相当科学性和现代价值,但始终丝毫没有罪刑法定的精 神。而且罪刑法定的真正要义在于刑事法治,在此意义上,在传统之 人治中国,没有任何产生法治或者刑事法治的土壤,基于刑事法治下人权保障功 能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更没有出现的可能。因此,没有罪刑法定主义这最重要的 刑事政策的产生土壤,犯罪构成自然在我国难以产生。西方刑事政策的古代资源 虽然没有我国丰富,但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在刑事政策概念提出之后的几十年, 迅速发展出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罪刑法定等刑事政策,反对司法擅断要求人权保 障的罪刑法定之精神要求科学认定犯罪方法的出现,由此犯罪构成的产生具有了 最深和最强的内驱力,这也要求认定犯罪之方法能真正体现人权保障的要求,负 担起罪刑法定的使命,而不应仅仅是防卫社会的功能。因此只有在近代具有法治 精神之刑事政策的土壤下才能催生出犯罪构成,而在传统封建中国,根本没有犯 罪构成产生的土壤,其自然不可能在我国出现。 从以上基于渊源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政策对犯罪构成的产生内容都 作了先决性规定,而且这种规定是必然性的,犯罪构成的人权保障价值由此来看 是与生俱来的,因此合理的犯罪构成必须能够具有人权保障的机制和功能。 二刑事政策之于犯罪构成的内容决定性 刑事政策对犯罪构成有着先决性的影响,如果从两者的具体内容来看,这种 影响体现的尤为明显。而在内容上分析二者关系,必须借助于对犯罪现象的认识 进行。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影响着犯罪构成体系的建构,而刑事政策作为对犯罪的 反应方式,必然要以对犯罪现象的认识为前提。以大陆法系刑事政策学的体系来 看,对犯罪现象的认识是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对犯罪现象的理解乃 基于刑事政策的语境进行,使其成为分析刑事政策和犯罪构成关系的工具。 在犯罪构成正式产生之前,认定犯罪的方法无论在古代中国还是在近代之前 的欧洲都充满了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色彩,甚至在上个世纪末期,美国和印度 等国家还出现了对动植物定罪判处并执行刑罚的趣闻。或许可以认 为,这是结果责任主义在今天以加强人的法治意识提高人的法治观念为目的的 另种形式的复活。虽然在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下也不是完全不考虑客观危害结 果和主观罪过状态,但对定罪而言已无多大意义了。采用如此定罪 的方式,单纯的报复或威慑是最直接的原因,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对犯罪的认识。 在犯罪产生最初,人们用超自然主义的犯罪观解释犯罪,认为犯罪是邪恶的精神 力量恶魔等所引起。至中世纪时仍把犯罪和其他异常行为归谬为恶 魔鬼怪,犯罪是中了邪魔的结果。由此,对犯罪人的惩罚就是对魔鬼 的惩罚,而对魔鬼的惩罚当然可以用尽切方式,认定魔鬼的方法当然不可能也 无需具有科学性,或者是凭客观的结果,或者是依主观的罪孽作为认定犯罪的方 式就是自然的了。因此从人类对犯罪现象的认识来看,在现代刑事政策产生之前, 古代刑事政策在事实上即已经产生,而且这种刑事政策对人类对犯罪的处理产生 了相当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作用。这种影响或作用归根结底是人类对犯罪现象的 认识而致,而在对犯罪现象的科学认识之前这种影响或作用就成为种必然。在 这个意义上,是古代对犯罪认识之刑事政策造就了认定犯罪的主观归罪或客观归 罪方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政策对认定犯罪的犯罪构成自刑事政策产生始 即已具有了决定作用,在古代朴素的刑事政策下,犯罪构成在定程度上成为刑 事政策对犯罪进行规范化认识的体现。 至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人类开始了理性认识犯罪的进程。在世纪的欧洲, 经验科学的方法论渗透到了所有科学领域,刑事政策的思潮是科学主义, 自然科学对刑事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进而通过刑事政策渗透于犯罪构 成。在自然科学的体系,重视违法的反社会性和 行为人的危险性,使对构成要件应进行价值判断的观念得以确立。在违法性的判 断上,近代学派的犯罪论体系也摆脱了古典学派的违法性之从客观事实出发的观 点,使得对事实和法规范判断不再是仅从客观形式上进行,从而违法性本身获得 了价值色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出现更是体现了强烈的人权保障之人文关 怀。在有责性判断上的期待可能性的确立,尤其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的存在, 也使得犯罪论体系具有了浓郁的人权保障之出罪价值,正如大塚仁教授所言,期 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大的国家法规范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 同情之泪的理论。至此,犯罪论体系在人文主义刑事政策的影响下得到发展并 成熟,而此犯罪论体系中的人权保障价值之人文关怀更是展现了人文主义刑事政 策之精神真谛。由此,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基本结构和格调便具有了人文主义 刑事政策之人权保障的精神和内容,通过人文主义刑事政策对科学主义刑事政策 的批判和发展,客观色彩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发展至近代具有人权保障色彩的犯罪 论体系,犯罪论体系中的科学主义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核被人文主义刑事政策的精 神内核最终取代,作为犯罪论体系灵魂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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