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应从对作出特别牺牲的公民予以种形 式的补偿,以使国家之行为符合自然法的公平正义之精神。 公共负担平等说 该说源于法国,并成为法国的主流学说并在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广泛的影 响。该学说认为,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以平等为基础为公民设定义务。当个别人因公共利 益而受到损失,如果完全由其个人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就会使个别人因公共利益而承担的 义务重于相同情况下的其他人。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受益者是社会全 体成员,因此其成本或费用亦应该由社会主体成员平均分担,而不能由受害人个人承担。分 担方式是通过税收形式由国家对遭受损失的人给予补偿。该说的中法治国家所不能容许的,因 此行政补偿成为行政机关的项法定义务。 行政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行 政 的定负担,不需要赔偿。然而,当这种负担落到个个别公民头上,它就变成了种特殊 的牺牲,就必须进行补偿......”。
2、“..... 为了使得这种牺牲公正平提出。他 认为,任何财产的行使都要受到定内在的社会的限制,当财产的征用或限制超出这些内在 限制时,即产生补偿问题。也就是说,对行使所有权的内在社会限制是所有公民都平等承受给予 公平的补偿,其理论上的依据何在。对此,法学家们从理论上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探索,现 在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特别牺牲说 这理论源于德国并成为德国的主流学说,由德国学者奥托•梅耶生行政补偿。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是行政补偿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支撑。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或称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即国家为什么要对合法的职权行为给特定人造成的特别损失 行政补偿的目的在于对特定人的特别损失予以补偿。没有实际损失的存在,行政补偿无以发 生。此外,要将损害和补偿嫁接起来离不开因果关系的存在。可以说,没有行为与特别 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则决不能发利益需要而做出的,所以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但直接向国家 要求补偿不免太抽象......”。
3、“..... 第五行政补偿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并且损害事实与合法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第四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而补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任何 个人均不负有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给付行政补偿的义务,且不发生行政追偿问题。因为应 补偿的行政行为是因国家公共平的负担,无需给予补偿。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基于社 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作出。只有在合法行政行为使无义务的特定人因公共利益蒙受特别损 害时,为了平衡和协调私益和公益,国家才对特定人的特别损害进行补偿三行政补偿以无义务的特定人为对象和以特定人为公共利益所受的特别损失为内容。 根据公平负担原理,每个公民都必须公平的向国家履行定的义务。如服兵役依法纳税等, 是所有的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是种公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才导致行政补偿。 第二补偿的情形有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遭受特别损害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时......”。
4、“.....只产生行政赔偿责任的后果。行政 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特定的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或 者特定的公民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政补偿的法律特征 第行政补偿必须以合法的行政行为或者特定的公民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为前提。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行为个人行为不导 致行政补偿。同本文主要阐述合法的行政行为致特定人特定损害这情形。 行政补偿制度的特征基于对行政补偿基本概念分析,我们可以把握行政补偿制度的要点,明晰行政补偿制度 的内容。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 益遭受特别损害,或者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身权益受到 特别损失的,依公平和保护人权原则,对遭此损害的相对人给予合理补偿的种行政救济行 为。,笔者认为,作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核心范畴的行政补偿可以 定义为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5、“.....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 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 救济。 通过对以上概念的分析比较以适当补偿 的过程或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 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 偿制度以适当补偿 的过程或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 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 偿制度在我国大陆,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 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 救济。 通过对以上概念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
6、“.....在管理国家和社 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 益遭受特别损害,或者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身权益受到 特别损失的,依公平和保护人权原则,对遭此损害的相对人给予合理补偿的种行政救济行 为。本文主要阐述合法的行政行为致特定人特定损害这情形。 行政补偿制度的特征基于对行政补偿基本概念分析,我们可以把握行政补偿制度的要点,明晰行政补偿制度 的内容。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 第行政补偿必须以合法的行政行为或者特定的公民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为前提。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行为个人行为不导 致行政补偿。同时,违法行政行为也不产生损失补偿问题,只产生行政赔偿责任的后果。行政 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特定的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
7、“..... 第二补偿的情形有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遭受特别损害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三行政补偿以无义务的特定人为对象和以特定人为公共利益所受的特别损失为内容。 根据公平负担原理,每个公民都必须公平的向国家履行定的义务。如服兵役依法纳税等, 是所有的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是种公平的负担,无需给予补偿。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基于社 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作出。只有在合法行政行为使无义务的特定人因公共利益蒙受特别损 害时,为了平衡和协调私益和公益,国家才对特定人的特别损害进行补偿。 第四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而补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任何 个人均不负有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给付行政补偿的义务,且不发生行政追偿问题。因为应 补偿的行政行为是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而做出的,所以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但直接向国家 要求补偿不免太抽象,只能由具体的行政主体作为补偿义务机关。 第五行政补偿以损害事实为基础......”。
8、“..... 行政补偿的目的在于对特定人的特别损失予以补偿。没有实际损失的存在,行政补偿无以发 生。此外,要将损害和补偿嫁接起来离不开因果关系的存在。可以说,没有行为与特别 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则决不能发生行政补偿。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是行政补偿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支撑。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或称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即国家为什么要对合法的职权行为给特定人造成的特别损失给予 公平的补偿,其理论上的依据何在。对此,法学家们从理论上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探索,现 在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特别牺牲说 这理论源于德国并成为德国的主流学说,由德国学者奥托•梅耶提出。他 认为,任何财产的行使都要受到定内在的社会的限制,当财产的征用或限制超出这些内在 限制时,即产生补偿问题。也就是说,对行使所有权的内在社会限制是所有公民都平等承受 的定负担,不需要赔偿。然而,当这种负担落到个个别公民头上,它就变成了种特殊 的牺牲......”。
9、“.....即国家对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特定公民作出了特别的牺牲, 为了使得这种牺牲公正平等,由公众平等负担,国家应从对作出特别牺牲的公民予以种形 式的补偿,以使国家之行为符合自然法的公平正义之精神。 公共负担平等说 该说源于法国,并成为法国的主流学说并在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广泛的影 响。该学说认为,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以平等为基础为公民设定义务。当个别人因公共利 益而受到损失,如果完全由其个人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就会使个别人因公共利益而承担的 义务重于相同情况下的其他人。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受益者是社会全 体成员,因此其成本或费用亦应该由社会主体成员平均分担,而不能由受害人个人承担。分 担方式是通过税收形式由国家对遭受损失的人给予补偿。该说的中法治国家所不能容许的,因 此行政补偿成为行政机关的项法定义务。 行政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行 政职能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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