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工资报酬。厂支付职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为职工个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第章劳动保险第十条厂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参加养老待业等社会保险。厂行政应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组织提供资助,金额视经济效益协商确定。第十条对因工负伤残死亡的,应按有关劳动保险政策规定,为其支付费用并给其予应享受的待遇。第章劳动保护第十条厂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特殊工种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防止人身事故发生,预防并减少职业病危害。第十条厂根据工种岗位需要,按期给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冬夏季节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第十条厂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通过工会备案,工会应参加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工会支持并监督厂行政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当发生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第章职工培训第十条厂负责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搞好职业培训工作,并纳入厂发展规划中,同时布臵,同时实施,同时检查评比。教育发展规划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接受监督。第十条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职工必须参加厂安排的各类教育培训,遵守厂制定的各项教育制度。厂对关键岗位实行岗位合格证制度,凡考试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试岗待岗。第十条厂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第十条厂要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水平,按规定每年提取离退休人员专项管理费,帮助离退休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第十条厂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安排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十条厂年为职工办两件实事返还%职工个人风险抵押金。美化厂区,逐步建成花园式工厂。第章纪律与奖惩第十条厂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文件和分局有关奖惩规定,制定本厂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厂奖惩制度的制定有工会参加并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条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定后果的职工,厂可分别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组织意见,听取被处分人申辩,然后由行政作出决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异议,与行政协商解决。第十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厂行政深化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正确行使生产指挥权。建立自负盈亏机制。降低成本挖潜提效,提高经济效益。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备原则,聘用干部,德能勤绩考核干部,强化干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地负责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任务。坚持‚科技兴厂教育为本‛的方针,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搞好职工教育和职工岗位培训,提高教育质量,为我厂发展提供合格人才。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多办实事好事,逐步为职工提供良好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厂生产任务情况,确定职工息工待岗下岗有关办法规定,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实施。职工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项基本原则,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观念,积极支持参与各项改革,参加民主管理工作,参政议政,当好企业主人。参加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小改小革及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钻研业务,提高职业技能。坚持安全生产,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保证人身安全。在厂分厂领导下,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发生人为责任问题,自觉接受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无理取闹。贯彻劳动法,维护和服从行政领导对厂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统指挥权,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办事。第十条厂在重大决策的制定研究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问题,应与厂工会组织及时沟通磋商,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十章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监督检查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合同期满前个月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吻合。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方无权变更。第十条本合同有下列情况之时可以解除厂与工会协商致;因不可抗拒情况出现,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重大变化。解除合同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日内向原合同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提交书面说明。第十条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第十条在次年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厂行政报告上年厂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职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做出评议,并由干部评议组根据评议的实际数据做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大会审查并做出决议。第十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十条企业违反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条款,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法律法规以外的损失,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报告,请求上级处理。第十条工会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不承担集体合同规定的经济物资责任。工会违反本合同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职工违反本合同应承担定范围内的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合同经厂届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第十条本合同签字后,双方各持份,并于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式份报送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第十条本合同自上报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分局工会的十天内如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生效后双方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并认真履行,任何方不得违约,保证合同的权威性法规性严肃性。厂法人代表签字工会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集体合同公司与员工篇上海学校工会与上海学校本着合作共事的精神,经充分的集体协商,取得致意见,特签定以下合同。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合同,协调学校与劳动者群体及其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保险福利,建立良好稳定的劳动关系,共谋学校的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协调学校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学校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合同是双方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双方在发展教育提高教育效益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不断提高学校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形象。本合同对学校和学校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学校与职工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低于本合同的,视为无效,并以本合同确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为准。学校制定或修改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劳动报酬含工资协商本合同的劳动报酬是指教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后学校应当支付的基本工资。学校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以工资集体协商按如下形式确定。a工资基数根据本区镇的工资发放水平和学校经济效益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公布的最低工资额;b基本工资额不含加班加点费交通补贴伙食补贴高温补帖有毒有害工种的营养费补贴及相关的劳动福利待遇等;本合同期内,在学校经济效益增长的条件下,职工的工资水平在原工资基础上实行同步增长。工资发放时间固定于每月日发放。学校不得无故拖延工资发放日;工资应当用人民币支付,不得用实物欠条等形式代替;职工劳动报酬以计件形式计算基本工资的,应以劳动者在规定的小时劳动时间内最低能完成的劳动量所得到的报酬不低于日平均基本工资。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学校应积极支持职工参加工会活动,并照发工资。但职工在参加工会活动前应征得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岗位。加班加点劳动报酬计算方法A平时延长工作时间按基本工资的计算报酬;B双休日加班时间按基本工资的计算报酬;C节假日加班时间按基本工资的计算报酬;D加班加点的报酬每月结算次,于发工资日起发放。集体合同公司与员工篇企业企业名称经济类型职工人数企业地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人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双方开始协商日期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企业集体合同本合同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第章总则第条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市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第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协商代表代表企业,工会及其经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代表员工,共同组成协商组织,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第条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第条本合同依法签订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第条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地开展工作。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以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第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条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第章劳动报酬第条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专项津贴补贴。第条企业实行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第十条工会每年初根据上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第十条员工工资的总体水平随企业效益的增减而浮动,企业职员工代表大会在年初审定企业的年度工资计划。年在岗员工人均收人元。第十条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第十条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本企业年度最低工资为每月元。第十条企业根据当月生产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员工工作实绩确定奖金标准,奖金以货币形式支付。第十条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