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大家好。
今天,我们共同探讨一个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日益凸显的重要课题——如何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贯通协调。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严密性、有效性。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强调,要以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为保障,深化拓展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协作配合机制。这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更是高瞻远瞩地指出:“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总要求是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着力点是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监督体系内部贯通协调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纪检监察监督作为专责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职责各有侧重,但目标高度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保障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只有实现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才能攥指成拳,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
在思考这个问题时,我想起一个发生在北京的真实案例。北京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在工作中发现,虽然检察机关身处司法一线,接触大量案件,但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数量却相对偏少,而且部分线索质量不高,存在被退回的情况。这就好比一个拥有丰富矿藏的矿区,却因为运输通道不畅、筛选标准不明,导致宝贵的矿石无法及时、有效地运送到冶炼厂。这不仅造成了监督资源的浪费,更可能让一些违纪违法问题在“空档期”中得以滋生蔓延。这个问题引起了纪检监察组的高度重视。
这让我想起自己曾经参与过的一次联合办案经历。当时,我们在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正是因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敏锐地发现了涉案人员可能存在的其他违纪问题线索,并第一时间按照规范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才使得我们能够顺藤摸瓜,深挖出背后的“保护伞”和系统性风险。那次经历让我切身感受到,一次及时、准确、高质量的线索移送,就像点燃了监督链条上的关键一环,能迅速激活整个监督体系的反应能力。反之,如果这个环节出现梗阻,整个链条的效能就会大打折扣。
说到这里,我想问问在座的各位同志:在你们的日常工作中,是否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当你们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党员或公职人员可能存在违纪违法的蛛丝马迹时,是会毫不犹豫地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还是会因为担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对移送标准拿不准而有所犹豫?请大家思考一下。
这个案例和我的亲身经历,恰恰揭示了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如何让纪检监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双轮”真正协同起来、高效运转起来?现实中,我们看到,有的同志线索意识不强,认为“案子办完就结束了”,忽视了从法律监督中挖掘纪律和职务违法问题的“富矿”;有的单位移送路径不规范,标准不统一,导致信息传递不畅,甚至出现“推诿扯皮”;更有甚者,极个别人员甚至存在故意隐瞒不报、压案不移的严重问题,这不仅是失职,更是对党纪国法的亵渎。习近平总书记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如果监督的“笼子”因为内部的缝隙而关不严,权力就可能找到可乘之机。因此,我们必须正视问题,刀刃向内,打通堵点,构建起顺畅高效的贯通协调机制。
那么,如何破解这些难题,真正实现监督的贯通协调呢?我认为,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强化精准监督,压实贯通协调主体责任。
监督的贯通,首先在于责任的贯通。我们必须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要督促驻在单位党组,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党组,切实扛起政治责任,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要求。要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深刻认识到移送问题线索不是额外负担,而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应有之义,是服务全面从严治党大局的重要贡献。对于移送线索数量偏少、质量不高的问题,纪检监察组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专题会商、提出书面建议等方式,精准施压,传导责任。要明确,对因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在这方面,我们单位也曾有过教训,某部门因对一条重要线索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移送,导致后续核查被动,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处理。这个反面案例警示我们,责任不落实,监督就形同虚设。
二、坚持问题导向,规范问题线索移送路径和标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解决“路径不规范、标准不明确”的顽疾,就必须立下清晰、可操作的“硬杠杠”。要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完善规范指引。比如,必须明确问题线索的移送路径,严格遵循“先横后纵”原则:区检察院发现的问题线索向同级区纪委监委移送,市检察院向市纪委监委移送。对于市检察院分院这类特殊情况,可报请市检察院后统一移送。更重要的是,要严把“质量关”。移送的线索必须确保:第一,被反映人身份明确为党员或公职人员,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身份不明的,可事先商请协助查询。第二,线索内容必须具有实质性,且与被反映人有关联,不能是道听途说或明显失实的“捕风捉影”。第三,线索信息必须全面、准确,记录完整,关键信息无误。一位基层检察官曾因疏忽,将被反映人的职务级别记录错误,导致初核方向出现偏差,浪费了宝贵的核查资源。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细节决定成败,必须强化一线人员的政治意识、纪法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绝“错、漏、偏”。
三、做好衔接配合,完善检举揭发类问题线索办理机制。
检举揭发是监督的重要来源,必须用好用活。针对实践中一些线索处置环节多、反馈慢、激励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必须加强协作配合。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全面准确记录检举揭发人的信息,为后续核实提供便利。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的案管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对需要优先办理或及时反馈的线索,在分办时予以显著标记,要求审查调查部门加快核查,审理部门及时出具认定材料,按程序向司法或刑罚执行机关反馈。在这里我就不具体说是哪里哪个单位哪个人,但确实存在个别地方对检举揭发线索“石沉大海”,长期不反馈,严重挫伤了群众和干警的积极性。这种做法必须坚决纠正。要让每一条有价值的线索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对待,让检举揭发者感受到组织的信任和保护,从而释放出更大的监督效能。
同志们,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贯通协调,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展望未来,我们期待看到的是这样一幅图景:监督的“雷达”更加灵敏,无论是执法办案中的异常现象,还是群众反映的“微腐败”线索,都能被及时捕捉;监督的“链条”更加紧密,信息共享实时高效,协作配合无缝衔接,形成“发现—移送—核查—反馈”的良性闭环;监督的“拳头”更加有力,各类监督力量同向发力,让违纪违法行为无处遁形,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这不仅是制度完善的愿景,更是我们每一位党员、每一位公职人员共同守护的政治生态。
那么,面对这样的目标和要求,我们应该怎么做?我想,第一,要增强政治自觉,深刻认识贯通协调的重大意义,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第二,要提升专业能力,熟练掌握问题线索的识别、记录、移送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工作规范、精准。第三,要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坚持原则,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坚决做到应移尽移、及时移送,绝不允许瞒报、漏报。第四,要严守纪律底线,在监督他人的同时,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
同志们,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贯通协调是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一招。 让我们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以“事事紧抓不放”的执行力,共同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法律监督深度融合、协同发力,为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今天的党课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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