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
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
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
称的标牌。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
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
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
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
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
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
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
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
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
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法律法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
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
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
专家组成。评审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
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
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
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
交下列材料
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
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
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
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
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
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印制。法律法规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
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登记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
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
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
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
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
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
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
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
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
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
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
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
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至
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
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
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
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
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
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
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
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
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
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的规定申请。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
温馨提示:手指轻点页面,可唤醒全屏阅读模式,左右滑动可以翻页。
第 1 页 / 共 171 页
第 2 页 / 共 171 页
第 3 页 / 共 171 页
第 4 页 / 共 171 页
第 5 页 / 共 171 页
第 6 页 / 共 171 页
第 7 页 / 共 171 页
第 8 页 / 共 171 页
第 9 页 / 共 171 页
第 10 页 / 共 171 页
第 11 页 / 共 171 页
第 12 页 / 共 171 页
第 13 页 / 共 171 页
第 14 页 / 共 171 页
第 15 页 / 共 171 页
预览结束,还剩
156 页未读
阅读全文需用电脑访问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
1、该文档不包含其他附件(如表格、图纸),本站只保证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
2、有的文档阅读时显示本站(www.woc88.com)水印的,下载后是没有本站水印的(仅在线阅读显示),请放心下载。
3、除PDF格式下载后需转换成word才能编辑,其他下载后均可以随意编辑、修改、打印。
4、有的标题标有”最新”、多篇,实质内容并不相符,下载内容以在线阅读为准,请认真阅读全文再下载。
5、该文档为会员上传,下载所得收益全部归上传者所有,若您对文档版权有异议,可联系客服认领,既往收入全部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