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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院年度訴字第號刑事判決醫師於羊膜破水後小時開刀,開刀後依新生兒總體表現為五分鐘分,因而未通知小兒科醫師會診,並無過失。
桃園地院年度自字第號刑事判決使用真空吸引,胎兒嗣經認定為腻性麻痺,認醫師並無疏失。
台北地院年度醫字第號民事判決產婦於年月日生產當日時許陣痛並破水,並至產房檢查,待產中產婦與胎兒均正常,並無心律減慢或窘迫症狀,同日時分許子宮頸已全開胎頭下降至陰道口,因產婦疲憊,醫師在經產婦同意情況下,於同日時分會陰麻醉,分許施以真空吸引,不到分鐘,胎兒產出並送至新生兒加護病房,同日時分許發出病危通知,同年月日轉往台大,經認定為腻性麻痺。
注射催生劑無痛分娩劑台北地院年度訴字第號民事判決主張過量應由病患負舉證責任。
產婦家屬要求剖腹生產,醫師未予理會台北地院年度訴字第號民事判決產婦破水超過小時,並非定要剖腹生產。
肩難產台北地院年度訴字第號民事判決肩難產發生機率約,且無法於產前預知,雖有報告指出肩難產發生的機率,例如產婦體重超過公產胎兒體重公克,發生機率為同體重生產公克之嬰兒,發生機率為同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醫病關係的盲斷層四適用上的區別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三消費者保護法的責任仍有爭議消費者保護法第條從事設計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債務不履行責任民法第條因可歸責於之金額應以萬元為適當,其逾此金額請求不應准許。
四總計被上訴人得請求之醫療費用診斷書費用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共計元,,。
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產科醫師,乙醫院為大型著名醫院,甲中年摘除腎臟造成痛苦及不便,但其本已罹患之慢性輸尿管狹窄亦為造成腎臟壞死原因之等切情狀,本院認為甲請求乙丙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萬元尚屬過高,其得請求及腎水腫,而必頇接受連串輸尿管手術等語,符合該會所稱腫瘤外科手術造成損傷等原因,應可採信。
賠償數額醫療費用部分,元。
二證明書費,元。
三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審酌丙為乙醫院婦頁。
依此鑑定意見,丁醫師稱手術中沒有發現結石或有線綁到,甲之子宮肌瘤引起左側慢性輸尿管阻塞,丙手術未做好引流工作,致甲之手術傷口下方產生很大膿瘍,該膿瘍導致急性左邊輸尿管阻塞,致使甲輸尿管完全不通先天性較常發生於腎盂輸尿管接合處。
二後天性腫瘤。
後腹腔纖維化。
外科手術或內視鏡手術造成的損傷。
結石引起的輸尿管損傷。
慢性發炎如結核或寄生蟲疾病等語,有該會函文在卷足證本院卷三,病歷之記載,手術中無切斷綑綁或傷害左側輸尿管之證據等語,有鑑定書附卷可憑原審重訴卷,至頁。
經本院函請行政院衛生署說明輸尿管狹窄之原因,該署函詢台灣泌尿科學會後,該會函覆稱輸尿管狹窄之原因為種疾病型態,本件甲左腎摘除之原因,係因左腎皮質嚴重萎縮慢性腎盂腎炎腎小管萎縮,造成左腎功能嚴重不足而摘除,子宮肌瘤切除手術約會傷到輸尿管,依年月日之手術記錄記載無法判定輸尿管狹窄之原因為何,依醫院丙醫師連帶賠償元未請求丁賠償。
法院認定本件經原法院送交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鑑定意見認定輸尿管狹窄係指輸尿管之內徑變窄小,導致腎臟排出之尿液無法順利通過,其為,其間甲又陸續接受多次輸尿管手術。
迄年月日,甲再度住進乙醫院接受輸尿管手術,然因左側輸尿管始終無法重建,左腎水腎情形嚴重,終至左腎功能幾乎完全衰退,於月日遭手術摘除左腎。
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上排尿管及尿袋,並於同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為甲進行多次左側輸尿管手術,惟丁醫師於月日關閉甲排尿管開關進行顯影照相之後,竟殊未注意開啟排尿管開關,使甲尿液無法排出,顯影劑回流至左腎內而發生尿路敗血症液及體液而受嚴重感染,左側輸尿管於手術中亦遭丙器械損傷,以致左側輸尿管阻塞而有排尿困難左腎發生腎水腫情形,為補救丙手術不當所致之傷害,嗣由乙醫院泌尿科丁醫師於月日為甲進行輸尿管手術,自被上訴人左腎接不慎引發感染原告甲主張其於年月日前往上訴人乙醫院就診,由該院婦產科醫師即丙進行子宮肌瘤切除手術,甲於手術中大量失血,丙止血不慎,未替被上訴人裝置引流管將多餘血液及體液排出體外,使得甲腹腔蓄積大量血加州大學婦產科暨初級衛生保健服務研究中心之死亡率降低的群體研究文,則為短期間區域性之研究。
本件因二審維持原判而確定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字第號類此案例甚多。
子宮肌瘤摘除,止血不加州大學婦產科暨初級衛生保健服務研究中心之死亡率降低的群體研究文,則為短期間區域性之研究。
本件因二審維持原判而確定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字第號類此案例甚多。
子宮肌瘤摘除,止血不慎引發感染原告甲主張其於年月日前往上訴人乙醫院就診,由該院婦產科醫師即丙進行子宮肌瘤切除手術,甲於手術中大量失血,丙止血不慎,未替被上訴人裝置引流管將多餘血液及體液排出體外,使得甲腹腔蓄積大量血液及體液而受嚴重感染,左側輸尿管於手術中亦遭丙器械損傷,以致左側輸尿管阻塞而有排尿困難左腎發生腎水腫情形,為補救丙手術不當所致之傷害,嗣由乙醫院泌尿科丁醫師於月日為甲進行輸尿管手術,自被上訴人左腎接上排尿管及尿袋,並於同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為甲進行多次左側輸尿管手術,惟丁醫師於月日關閉甲排尿管開關進行顯影照相之後,竟殊未注意開啟排尿管開關,使甲尿液無法排出,顯影劑回流至左腎內而發生尿路敗血症,其間甲又陸續接受多次輸尿管手術。
迄年月日,甲再度住進乙醫院接受輸尿管手術,然因左側輸尿管始終無法重建,左腎水腎情形嚴重,終至左腎功能幾乎完全衰退,於月日遭手術摘除左腎。
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醫院丙醫師連帶賠償元未請求丁賠償。
法院認定本件經原法院送交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鑑定意見認定輸尿管狹窄係指輸尿管之內徑變窄小,導致腎臟排出之尿液無法順利通過,其為種疾病型態,本件甲左腎摘除之原因,係因左腎皮質嚴重萎縮慢性腎盂腎炎腎小管萎縮,造成左腎功能嚴重不足而摘除,子宮肌瘤切除手術約會傷到輸尿管,依年月日之手術記錄記載無法判定輸尿管狹窄之原因為何,依病歷之記載,手術中無切斷綑綁或傷害左側輸尿管之證據等語,有鑑定書附卷可憑原審重訴卷,至頁。
經本院函請行政院衛生署說明輸尿管狹窄之原因,該署函詢台灣泌尿科學會後,該會函覆稱輸尿管狹窄之原因為先天性較常發生於腎盂輸尿管接合處。
二後天性腫瘤。
後腹腔纖維化。
外科手術或內視鏡手術造成的損傷。
結石引起的輸尿管損傷。
慢性發炎如結核或寄生蟲疾病等語,有該會函文在卷足證本院卷三,頁。
依此鑑定意見,丁醫師稱手術中沒有發現結石或有線綁到,甲之子宮肌瘤引起左側慢性輸尿管阻塞,丙手術未做好引流工作,致甲之手術傷口下方產生很大膿瘍,該膿瘍導致急性左邊輸尿管阻塞,致使甲輸尿管完全不通及腎水腫,而必頇接受連串輸尿管手術等語,符合該會所稱腫瘤外科手術造成損傷等原因,應可採信。
賠償數額醫療費用部分,元。
二證明書費,元。
三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審酌丙為乙醫院婦產科醫師,乙醫院為大型著名醫院,甲中年摘除腎臟造成痛苦及不便,但其本已罹患之慢性輸尿管狹窄亦為造成腎臟壞死原因之等切情狀,本院認為甲請求乙丙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萬元尚屬過高,其得請求之金額應以萬元為適當,其逾此金額請求不應准許。
四總計被上訴人得請求之醫療費用診斷書費用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共計元,,。
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債務不履行責任民法第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三消費者保護法的責任仍有爭議消費者保護法第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醫病關係的盲斷層四適用上的區別時效舉證責任賠償範圍時效為年知悉時算年事件發生起算。
為年。
基本上仍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故比照同法第條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其等於起訴前半年才確定原告無改善可能,被告構成侵權行為等語。
惟查本院就何時發現原告腻部缺氧受損,而有缺氧性腻病變症狀,當庭詢之原告法定代理人,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玉英陳稱在成大急救的時候,醫生也沒有跟我說,孩子沒有吸吮的動作,就用空管餵食,我後來回嘉義,急救過程要問我先生才清楚,醫生怎麼講診斷這部分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他傷到腻部,只是詳細的受傷部位醫生也不敢確定,要隨著孩子的成長才會顯現。
等語本院卷第宗第至頁,原告法定代理人江清煬陳稱開始剖腹孩認為係麻醉劑,致病患因急性腻水腫合併腻疝形成,急救無效死亡,胎兒亦胎死腹中。
新竹地院年度訴字第號刑事判決手術前已知病患為前置胎盤,手術中亦發現植入性胎盤,應預見病患可能會在手術中大量出血或手術後因子宮收縮不良引起產後出血,未及時防範,自不得以醫院設備人員不足,作為免責之藉口。
台中地院年度訴字第號刑事判決子宮肌瘤手術中器械損傷輸尿管致腎臟摘除台北地院年度重訴字第號民事判決鑑定報告認子宮肌瘤手術僅機率會傷及輸尿管子宮肌瘤摘除手術選擇長效性肌肉鬆弛劑,因後因喉部插管困難,致無法自行呼吸。
台北地院年度重訴字第號民事判決該案例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認應先採用短效型股肉鬆弛劑。
施行陰道整型手術,同時使用及,疏未使用連續監控心跳及血氧飽和度之設備,且發現呼吸窒礙而缺氧時,所採急救未合般麻醉醫療標準,致病患發生腻缺氧病變合併感染敗血症死亡,自有過失。
台北地院年度訴字第號刑事判決剖腹手術注射後脊椎麻醉高度過高,導致休克死亡。
桃園地院年度訴字第號刑事判決病歷雖未記載注射高度,然依病患係於注射分鐘後呼吸困難血壓心跳血氧值下降,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認應係神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