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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页】毕业论文:共同遗嘱的认定与构建.doc在线文档 【18页】毕业论文:共同遗嘱的认定与构建.doc在线文档

格式:word 上传:2025-12-16 05:38:42
为这种共同遗嘱从本质上看就是两个不同的遗嘱。遗嘱人是不同的,处置的财产是的,是可以行使权利的对象。只不过这两个遗嘱因为遗嘱人都愿意在百年以后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同个人而在同介质上表述而已。且立遗嘱本身就是针对自己财产作出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相互以他放人或受遗赠人相互指定对方维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第三人。依遗嘱的形态,共同遗嘱可分为三种类型仅仅是两个以上内容玩去哪的遗嘱,订立与同遗嘱书上,这类遗嘱被称之为单纯共同遗嘱。单纯共同遗嘱有共同意志之形而无共同遗嘱之实,或者说,只具有形式的同性而不具有内容的关联性和效率的拘束性。因此有学者认为,这种遗嘱不应当称之为共同遗嘱而而应当是种单独遗嘱的组合。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受遗赠人或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继承人的遗嘱,这类遗嘱称之为相互遗嘱。因此有学者认为,这单纯共同遗嘱有共同意志之形而无共同遗嘱之实,或者说,只具有形式的同性而不具有内容的关联性和效率的拘束性。部分内容简介之间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共同制定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相互指定对方维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第三人。依遗嘱的形态,共同遗嘱可分为三种类型仅仅是两个以上内容玩去哪的遗嘱,订立与同遗嘱书上,这类遗嘱被称之为单纯共同遗嘱。单纯共同遗嘱有共同意志之形而无共同遗嘱之实,或者说,只具有形式的同性而不具有内容的关联性和效率的拘束性。因此有学者认为,这种遗嘱不应当称之为共同遗嘱而而应当是种单独遗嘱的组合。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受遗赠人或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继承人的遗嘱,这类遗嘱称之为相互遗嘱。相互以他放的遗嘱为条件的遗嘱。方遗嘱的撤回或其他失效时,他方的遗嘱也随之失效,方遗嘱执行时,另方的遗嘱不得撤回。此类遗嘱称之为相关遗嘱,近似于继承契约。立共同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它只要求立遗嘱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继承人只享受权利或有轻微义务,而不需履行相应的义务。从现实生活中共同遗嘱的情形来看,它又可以分为两类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两大类。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叫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遗嘱书中。这种共同遗嘱只保持着种形式上的同,而在内容上是各遗嘱人进行意思表示,并根据各自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果,相互不存在制约和牵连。个遗嘱人的表意内容是否有效或生效不影响其他遗嘱人表意内容的效力。形式上的共同遗嘱的效力因情况不同而处理不同。当出现两个以上的遗嘱人针对自己合法财产遗嘱人各自拥有全部所有权或按份共有的财产指定同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时,如果个当事人已经死亡,则应当认定该共同遗嘱已经部分生效,另部分遗嘱则因为期限尚未来临而没有生效。因为这种共同遗嘱从本质上看就是两个不同的遗嘱。遗嘱人是不同的,处置的财产是的,是可以行使权利的对象。只不过这两个遗嘱因为遗嘱人都愿意在百年以后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同个人而在同介质上表述而已。且立遗嘱本身就是针对自己财产作出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大多数遗嘱并没有明确写明生效的期限,但结合客观实际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遗嘱生效的期限就是当事人死亡。只有该期限来临了,当事人所作的民事法律行为才会生效。现在个遗嘱人死亡了,该遗嘱人在共同遗嘱中意思表示因为期限来临而生效了。另遗嘱人因尚健在,他所作的意思表示因期限未来临而处于效力待定阶段。当出现遗嘱人在共同遗嘱中互相指定对方当事人为遗产继承人,而个遗嘱人已经死亡,别的遗嘱人尚健在时,应当确认共同遗嘱中,已经死亡的遗嘱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已经生效,尚健在的遗嘱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部分已经失效。首先,这种遗嘱从本质上看,与上述第种情形样就是甲乙两个不同的遗嘱。它与上述第种情况的区别就在于如下两个方面甲乙两个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不是遗嘱人以外的第三人,而是另个遗嘱人。即甲指定的继承人是乙,乙指定的继承人是甲。甲乙两个遗嘱中各有个隐含条件。甲遗嘱部分的隐含条件是甲先于乙死亡乙遗嘱部分隐含的条件是乙先于甲死亡。因为死人是没有权利能力的,没有资格接受继承。同样乙的遗嘱也隐含了这样的个条件,即乙先于甲去世。当甲遗嘱人死亡了,乙尚健在,则甲在共同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因为所隐含的条件已经成就,所附期限已经来临而生效。反过来,乙在共同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条件已经不可能成就了,故乙所作的意思表示当然无效了。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致的意思通过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这种共同遗嘱通常又有四种表现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即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并以对方指定自己作遗嘱继承人为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遗产为共同财产居多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四是相关的遗嘱,即形式上各自实质上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方遗嘱撤回或失效,另方的遗嘱也归于失效方遗嘱执行时,他方遗嘱不得撤回。笔者认为对于这类共同遗嘱,如果出现个遗嘱人死亡,另遗嘱人尚健在的情形,应当确认该共同遗嘱尚未生效。理由如下首先是这类遗嘱不适宜再进行拆分。第,从遗嘱的内容来看,该类共同遗嘱是遗嘱人就自己死后遗留的共同共有财产处置进行协商的结果。遗嘱人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意见是双方的致意愿。即遗嘱人对该共同共有财产的交付对象交付方式时间等已经达成了致意见。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已经紧紧的融合在起,形成了个整体,不能再拆分了。第二,从遗嘱指向的标的物来看,该共同遗嘱不适宜再拆分。这类遗嘱的处置对象是遗嘱人之间共同共有的财产。遗嘱人之间各自的份额是多少,遗嘱人没有明确的约定。共同共有人之外的第三者对遗嘱人的共同共有财产无论是进行实物上的分割还是进行份额的划分都对遗嘱人权利的的种侵害因为遗嘱人并没有对该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并且从物尽其用来说,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从法律上确认和限制共同遗嘱集中于四个方面是主体上,只允许夫妻之间订立共同遗嘱赋予配偶享有共同遗嘱的权利。二是在内容上,只认可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或相互以对方位继承人再以第三方为继承人,或以共同财产为标的指定第三人位继承人等三类共同遗嘱。三十在形式上,应限定共同遗嘱只能采用自书代书和公正三种形式。四是在变更和撤销上,赋予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对单方的表更或撤销,则应列举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该特定事由,才能产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还有学者认为,在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时宜采有限制肯定说夫妻合立遗嘱。遗嘱自有原则的核心是订立遗嘱的自由,夫妻订立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正是遗嘱自有的体现。法律之所以应对其加以限制,是因为当今社会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此外,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也承认合立遗嘱的效力。如遗嘱公证细则第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我们认为,首先禁止共同遗嘱的理由,在于其与遗嘱的原理不合。遗嘱原为遗嘱人的单方行为,其成立消灭应行之。然共同遗嘱就其成立,多受他方遗嘱人意思的是约束,撤回时也应共同行之。这就使遗嘱单方行为的性质被违背,而变成了共同遗嘱人的双方法律行为或已接近继承契约。遗嘱固有的些属性,如遗嘱撤回自由原则被极大的违反。就遗嘱的效力而言,例如共同遗嘱人之方以生前行为处分遗赠的标的物时,则他方致的效力如何,难以判断。如相互遗嘱中约定甲先死,则将房屋赠与乙,乙先死则将房屋赠与甲,现在甲擅自将其房屋让给第三人,则甲对乙的遗赠失去效力,而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则取决于乙的意愿是否愿意撤销遗嘱,而转让财产。不过就遗嘱原则为依据对共同遗嘱进行的发难,仅适用于相互遗嘱及相关遗嘱,而对于单纯的共同遗嘱则没有禁止的必要。不过实务中单纯的共同遗嘱实属罕见,二人之所以将遗嘱合并到张文书上进行订立,其中必然有着种内在的关联性,应该将其归到相互遗嘱或相关遗嘱之列。如果确是属于单纯的共同遗嘱,则按照两个的遗嘱处理即可。其次,维持父母都去世才分析遗产的传统的法律途径不能通过共同遗嘱的方式解决。父母方死亡后,虽然子女不分割财产,但不等于继承没有发生,子女不分割遗产意味着继承人对于共同共有的遗产处理已经达成协议,按照这协议至于协议的内容完全了可以按照习惯进行解释和补充,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权归属于父母健在的方。如果不承认继承已经发生,而需要按照但不等于继承没有发生,的方式处理这情况,则其他共同继承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比如,健在的父母方未被其他共同继承人的意愿,将遗产捐赠给宙宇。最后,婚姻法修改后,我国夫妻财产制进步完善,以约定财产制与共同共有财产制相结合,。因而,如果夫妻方通过遗嘱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则发生该部分处分无效的效果。而对于家庭财产而言,则不应该认为只要是家庭内部的财产,绝大多数都是家庭共有财产,以家庭财产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而应该主张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做过贡献的家庭成员才能成为家庭工业财产的共有人。除此之外,对于不动产还必须结合等登记情况判断够哦难怪有人。由此可见,学者所担心的除少部分财产是个人所有,其它都为家庭成员共有,家长享有管理权和代理权的担忧是针对过去我国夫妻财产制及家庭财产制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中都存在以团体的观念来对待,不明确物之所有人的误区。在较为明确的财产制建立之后,对于个人财产,每个人都享有完整的处分权,也享有遗嘱处分权对于共有财产,应该按照工业物管理处分的规则进行,因此,遗嘱处分当然也不得侵害其它共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对于共同遗嘱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的态度,其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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