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二十条。但该条例也没有对主要问题的含义作出解释。第四,座谈会论证会。送审稿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二十条。这里同样也没有对重大疑难问题的含义作出解释。第五,听证会。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对于切身利益的含义,条例也未进行解释。对于公民参与的效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对于公民是否有权对行政法规提请有关机关进行审查,该条例未作规定。规章制定程序中的公民参与规章起草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公民参与表现为第......”。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但该条例未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可以邀请或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参与起草。第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四条。第三,征求社会意见或举行听证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第十五条。但缺乏对切身利益和重大意见分歧的解释,且向社会公布的条件过于严格。公民参与的效力表现在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
3、“.....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十七条法制机构对起草单确实存在侵犯公民参与权的情形时,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首先,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参与是必经的法定程序,如听证等,而规章制定机关没有履行该义务的,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法院可判决撤销该规章,并责令其履行义务。其次,规章制定机关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没有经公民参与,而影响到规章结果公正的,法院也有权撤销该规章,同时责令其履行义务。如果没有影响到结果的公正,则判决维持该规章。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公民参与机制研究公民参与与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现代行政的民主性长期以来,人们对民主的理解主要集中于政治领域,即通常所理解的代议制下的民主政治,它局限于民意代表政府官员的选拔和监督上,而公民在政治活动中的参与是政治民主的重要标志。公民的政治参与主要表现在选举中,公民通过选举程序选出政治人物......”。
4、“.....例如罢免等权利,并没有因为选举而委托给政治人物,仍然保留在公民手中。因此,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现代政体区别于传统政体的关键乃在其政治意识和政治介入的幅度。发达的现代政体区别于发达的传统政体的关键乃在其政治制度的性质。传统政体的制度只需要组织社会上少数人的参与,而现代政体却必须组织广大民众的参与。因此,在政治领域,公民参与在定程度上是其民主程度的标志。但是,长期以来,民主就仅仅意味着参与普选,选出代表组成政府,而在行政领域,对政府成立之后所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的行政决定中,公民却没有参与的机会。因此萨托利指出我们在什么时候能发现统治的人民,发现影响统治或担当着统治角色的民呢答案是在选举的时候„„因为在民主过程正是集中体现在选举和选举行为之中。首先,选举证实了共识,并赶走了冒充的或骗来的共识。不过我们也要记住,选举是种无连续性的初级行为......”。
5、“.....人民的权力基本上直处于休眠期,大规模选举中的选择同具体的政府决策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断裂带姑且不论它们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公民从休眠着的民主中唤醒,实现行政领域的民主,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民主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政治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在这时代背景下,公共行政只有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吸引公民参与到公共行政当中,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交流,才能维护增进政府权威及其合法性,从而达到更高的治理水平。而治理理论认为,善治的本质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检查和勘测土壤,看它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从主体角度来看,公民对行政立法的参与包括专家学者的参与各种社会组织团体的参与公民个人的参与等。专家学者通过直接提出立法建议......”。
6、“.....社会组织和团体作为部分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可以向行政立法机关表达其成员的愿望和要求,参加立法的论证和听证。而公民个人依照宪法和法律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可以对行政立法过程中行使参与权,表达自己的意见。二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公民参与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应包括公民的立法动议对实际立法的参与和请求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查等方面。公民参与是行政立法取得社会合法性的前提,也是实现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方面。而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体制下的公众参与远不能达到这些要求,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关于公民参与的规定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已经开始重视到公民参与的积极作用,并在法律法规中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该条规定使公民对行政立法的参与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7、“.....对行政立法中的公民参与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以下就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对公民参与进行分析。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的公民参与起草过程中公民参与的表现为提出意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公民参与的形式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公民参与的效力表现为起草部门要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作出说明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起草部门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但在该条例中没有指明起草部门不听取公民意见的应负的法律责任。行政法规审查过程中的参与针对送审稿,条例也规定了系列的参与,表现为第,听取有关组织专家的意见......”。
8、“.....是两者的最佳状态。二公民参与是实现行政民主的重要途径对行政民主的研究是与公民参与联系在起的。随着政治体制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政治参与无论在主观还是在客观上都达到了个新阶段。公民参与不仅在于政治人物的产生,还在于各种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立法这种深刻影响公民的过程能体现出公民意志和利益的要求,因为凡生活受到项决策影响的人,就应该参与那些决策的制定过程。这种共同参与民主制的发展体现了现代行政民主化的发展趋势,是代议民主制的补充而成为种新的民主形式,它反映了人们开始对行政领域的民主以极大的关注,对传统的政治可以民主化,行政必须集权化的观点进行修正,强调公民参与是行政民主化的核心内容。而当代行政民主化的实质是大力发展直接民主,直接民主必须通过公民广泛深入的行政参与才能实现。因此......”。
9、“.....这种民主化的要求反映在行政立法上,即表现为公民对行政立法的广泛参与。方面要求公民能够在行政立法的各个环节表达其意志和利益,另方面要求公民的表达在立法结构上得到体现,即公民参与能够影响到行政立法的作出,产生相当的法律效力。如果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公民参与则纯粹成为形式和点缀。同时行政立法机关还应当对公民参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参与也是行政立法本身的需求第,行政立法需要通过公民参与为其提供专业性技术性的支持。行政机关多通才而少专才,对专业性问题进行立法时,则必须依赖于外部的的知识。此时,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尤其是专家学者都能为行政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根据其对立法事项的深入而精辟的研究,对其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第二,行政立法需要通过公民参与提高其科学性。行政机关习惯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考虑问题,在没有对社会事物进行充分调查和全面认识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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