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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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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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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当中, 对其成立的各种条件及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等问题发生 的争论较多,在本文中我将着重阐述几点自己对正当防卫的 不同理解及认识,如有不当之处,涵请各位老师给予指正。 年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是在进入历史新时期后, 在人心思法人心思治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应该说,在当 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它还是部值得称赞的刑法,但它 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使它具有了轻刑化英雄化经济化等特 点,具体体现在正当防卫这立法上的,就是对犯罪分子反 击的保守,对正。暴力犯罪何止五种十种,法律之所以这样规 定是因为这五种场合具有典型性,否则还不如去掉后面的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这扩展用语,还免得争 论。所以还不如就此理解为只要发生了暴力性的不法侵害, 防卫人有理由相信人身安全已经遭受到了严重威胁的时候, 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我们知道无限防卫权只是对防卫过当的种特殊性规定,它并不能像般正当防卫那样具有普 遍适用性。这里就存在个疑问是不是无限防卫权仅限于 保护人身权利,而对其他权利的侵害无论有多么的严重都不 能行使呢我认为这也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发生了严重的危 害公共安全或重要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是以自己的人 身权利受到威胁为由而行使无限防卫权呢还是只能以 般的正当防卫进行保护我想在目前情况下还是选择前者 比较妥当。在此我还想就与正当防卫有关的问题给予阐述。 有人主张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应遵循效益原则,以为如 果明知防卫行为不能达到防卫效果的话,仍然行使。

2、 无限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规定的立法意图是好的,就是想要强化正当防卫制度的 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出现了所势必会走向另个极端,会 使正当防卫成为私刑的借口。但我认为在当时的立法背景 下,立法者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充分调动公民同不法行 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不 受侵害。至于无限防卫权的问题,立法者预先不是没有料到, 而是想急于扭转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鼓励公民拿起法 律武器所作的应急措施。随着社会形势的逐步发展,立法机 关必然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等到时机成熟后再 对其进行正式的修正。在理论上有学者为了不使无限防卫权 被滥用,主张其仅适用于上述五种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暴力 犯罪场合。其初衷是可以理解的,孰不知能严重危及公民 人身安全。必要保护性,如果我们从 保护合法权利的角度去对待这些弱势群体,那么我想并不会 产生什么不利后果。否则就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践踏,也给 了不法分子规避法律制裁的借口。还有的人指出单位是否在 被防卫之列的问题,我认为不能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 由单位组织实施的侵害行为般是受害人所防卫不了的,但 并不是说就要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不 是就出现过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脱,事后查明确属错案的,就 不以脱逃罪论处的先例吗,所以我认为不妨就此建立套 事后确认制度,如果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那么防 卫人的防卫行为即可成立相反就要追究行为人的相关法律 责任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另个问题无法回避,就是对防 卫过当能否进行正当防卫。我认为还是可以的,必竟我们的 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保护合法权利,打击不法侵害的,我们 不能说因为我们打击的是不法行为而不作任何限制了,否则就违背了正当防卫的本意,势必会走向犯罪的另端。。

3、 财产权和政治民主权。那么为什么在这里就唯独没有将政治 民主权利给予明确规定呢纵观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没 有发现将其排除于正当防卫之外的点痕迹。笔者认为这并 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基于更深层的考虑,比如现行的 基层民主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在实际运作当中,侵权行为 主要是同政府的公务行为相联系的,而且大多是以程序性违 法来体现的,并没有对公民造成实质性危害,反过来说,即 使发生了选民破坏选举的冲突,也应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 理,如果确实有个别不法分子出于种原因趁机煽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交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而不能以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来对抗,否则就有可能造成 更为严重的政治后果。但另方面又没有对其明确加以否 认,我认为这在定程度上是对其中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不 法侵害行为允许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种默认。所以我的理 解是对政治民主权利中存在的不法侵害能不能行使正当防 卫权取决于基层的民。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当中, 对其成立的各种条件及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等问题发生 的争论较多,在本文中我将着重阐述几点自己对正当防卫的 不同理解及认识,如有不当之处,涵请各位老师给予指正。 年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是在进入历史新时期后, 在人心思法人心思治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应该说,在当 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它还是部值得称赞的刑法,但它 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使它具有了轻刑化英雄化经济化等特 点,具体体现在正当防卫这立法上的,就是对犯罪分子反 击的保守,对正。

4、 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使司法机关无法介入,从而使不法分子有 恃无恐,认为我又没犯法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在此情况下, 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将其也纳入正当防卫的范畴,赋予公民更 多更灵活的权利保护方式呢其次再从新刑法对正当防卫 的立法意图上看,其本意还是鼓励公民同各种不法行为作斗 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所以我的理解是对不法行为无 论是紧急的还是般的,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 对其说不,而不是只能等到其将要发生危害或不可收拾 时才被迫求助或报警,防卫行为。就是通常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的行为或者说方式手段等。新旧刑法都没有明确 规定或限制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所要采取的防卫行为 的方式。这是因为在当时情况下该怎样去制止不法侵害行 为,应该由防卫人自己去选择,只要是对制止不法侵害有利 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措施都可以作为防卫手段来使 用。由于目前还有相当多的观点认为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可 行使正当防。 无限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规定的立法意图是好的,就是想要强化正当防卫制度的 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出现了所势必会走向另个极端,会 使正当防卫成为私刑的借口。但我认为在当时的立法背景 下,立法者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充分调动公民同不法行 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不 受侵害。至于无限防卫权的问题,立法者预先不是没有料到, 而是想急于扭转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鼓励公民拿起法 律武器所作的应急措施。随着社会形势的逐步发展,立法机 关必然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等到时机成熟后再 对其进行正式的修正。在理论上有学者为了不使无限防卫权 被滥用,主张其仅适用于上述五种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暴力 犯罪场合。其初衷是可以理解的,孰不知能严重危及公民 人身安全。

5、防卫行为 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正当防卫,而且还会增加对不法侵害 人的额外损害。对此本人不敢赞同,因为在很多情况下, 防卫人是明显处于劣势的,谁都不能保证防卫人的防卫行为 就定能达到有效的防卫效果,如果说就因为不法分子的侵 害行为是防卫人所不能抵抗的,就不能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的 话,那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可想象的,而且更不能因为 会给不法分子造成损害为由剥夺受害人的防卫权,否则会更 加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我认为法律首先保护的应该是正常 的社会秩序,只有社会稳定了人们安心了,经济建设才能 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如果是以牺牲社会秩序为代价来换取 经济效益的增长的话,这无疑是历史的倒退。所以我认为这 种观点实不可取。前几天在福建电视台就播出了个涉及正浅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在年月日由全国人大修 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 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 。卫权,所以相应地防卫手段也仅限于以暴制暴。 我认为这都是旧刑法采取的消极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它 可疑不 法分子的监视跟踪甚至扭送公安机关的案例。对此类现象 我们不能总是站在道德的立场上给予表扬下或者说发个 见义勇为奖什么的,我们就为什么不能在法律上给其个明 确的定性,就叫正当防卫呢如前所述,我们的正当防 卫制度应该定位于积极防卫,无论在防卫时间上防卫 手段上还是防卫对象上给予充分的主动性,使公民随时都有保护权益打击犯罪的权利,这样才能真正使不法分子成为 过街老鼠,无遁形之处,有人认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不能包括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认为欠妥,因 为这些弱势群体虽因其自身原因,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对 其行为负责的能力,但绝不能因此而认为对其所实施的具有 危害性的侵害行为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我们不能只看到正 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会造成种损害,而且还要清楚地 认识到正当防卫对公民合法权利。

6、暴力犯罪何止五种十种,法律之所以这样规 定是因为这五种场合具有典型性,否则还不如去掉后面的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这扩展用语,还免得争 论。所以还不如就此理解为只要发生了暴力性的不法侵害, 防卫人有理由相信人身安全已经遭受到了严重威胁的时候, 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我们知道无限防卫权只是对防卫过当的种特殊性规定,它并不能像般正当防卫那样具有普 遍适用性。这里就存在个疑问是不是无限防卫权仅限于 保护人身权利,而对其他权利的侵害无论有多么的严重都不 能行使呢我认为这也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发生了严重的危 害公共安全或重要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是以自己的人 身权利受到威胁为由而行使无限防卫权呢还是只能以 般的正当防卫进行保护我想在目前情况下还是选择前者 比较妥当。在此我还想就与正当防卫有关的问题给予阐述。 有人主张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应遵循效益原则,以为如 果明知防卫行为不能达到防卫效果的话,仍然行使。当防卫要求过于苛刻,它造成的最直接后果 就是打击犯罪不力,公民的自我保护缺乏保障,甚至于在很 长段时期内竟然出现过犯罪行为在众目睽睽之下无人敢管不正常现象。所幸的是,我们的立法者也及时地认识到了 这问题的严重性,终于在其历经年后对正当防卫进行 了重大修改,重新让人民拿起了反击利剑,毋庸讳言,新刑 法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要 求下对正当防卫的重新界定,扩大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放宽了防卫限度,对于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具有 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又形成 了新的分歧和疑问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也就是为了 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关于这点好像没什么可争议的,但是我觉得大家还是忽 视了点,就是所谓的其他权利。那么这个其他权 利指的是什么或者说还包括了哪些人身权,财产权所不能 涉及的呢众所周知,法律所确立的权利主要就是人身权,。

7、卫权,所以相应地防卫手段也仅限于以暴制暴。 我认为这都是旧刑法采取的消极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它 可疑不 法分子的监视跟踪甚至扭送公安机关的案例。对此类现象 我们不能总是站在道德的立场上给予表扬下或者说发个 见义勇为奖什么的,我们就为什么不能在法律上给其个明 确的定性,就叫正当防卫呢如前所述,我们的正当防 卫制度应该定位于积极防卫,无论在防卫时间上防卫 手段上还是防卫对象上给予充分的主动性,使公民随时都有保护权益打击犯罪的权利,这样才能真正使不法分子成为 过街老鼠,无遁形之处,有人认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不能包括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认为欠妥,因 为这些弱势群体虽因其自身原因,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对 其行为负责的能力,但绝不能因此而认为对其所实施的具有 危害性的侵害行为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我们不能只看到正 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会造成种损害,而且还要清楚地 认识到正当防卫对公民合法权利。主法制化进程,这就有待于我们的法律 工作者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逐步加以完善了。正当防卫 的时间性。即对不法侵害在什么时候什么阶段可以实行正 当防卫。无论是新旧刑法,都采用了正在进行这表述 方式。但就是对它存有不同理解,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 的执行偏差。目前被大多学者所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犯罪行 为已经开始或者说正在进行继续当中。但我认为,如果 不对各类犯罪的构成特点进步加以区分,势必会对正当 防卫造成新的局限。我们知道犯罪行为有预备实施既未 遂等阶段,而我们所忽略的正是犯罪行为最脆弱的犯罪预备 阶段。在刑法中,犯罪预备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的。所以我认为对于犯罪预备阶段中的不法侵害或 不法分子也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预备犯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罕见的,即使处罚,也是那些重 罪的预备行为。因此如果能将犯罪预备阶段也纳入正当防 卫的范围,那无疑会在加强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8、必要保护性,如果我们从 保护合法权利的角度去对待这些弱势群体,那么我想并不会 产生什么不利后果。否则就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践踏,也给 了不法分子规避法律制裁的借口。还有的人指出单位是否在 被防卫之列的问题,我认为不能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 由单位组织实施的侵害行为般是受害人所防卫不了的,但 并不是说就要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不 是就出现过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脱,事后查明确属错案的,就 不以脱逃罪论处的先例吗,所以我认为不妨就此建立套 事后确认制度,如果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那么防 卫人的防卫行为即可成立相反就要追究行为人的相关法律 责任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另个问题无法回避,就是对防 卫过当能否进行正当防卫。我认为还是可以的,必竟我们的 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保护合法权利,打击不法侵害的,我们 不能说因为我们打击的是不法行为而不作任何限制了,否则就违背了正当防卫的本意,势必会走向犯罪的另端。。 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使司法机关无法介入,从而使不法分子有 恃无恐,认为我又没犯法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在此情况下, 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将其也纳入正当防卫的范畴,赋予公民更 多更灵活的权利保护方式呢其次再从新刑法对正当防卫 的立法意图上看,其本意还是鼓励公民同各种不法行为作斗 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所以我的理解是对不法行为无 论是紧急的还是般的,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 对其说不,而不是只能等到其将要发生危害或不可收拾 时才被迫求助或报警,防卫行为。就是通常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的行为或者说方式手段等。新旧刑法都没有明确 规定或限制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所要采取的防卫行为 的方式。这是因为在当时情况下该怎样去制止不法侵害行 为,应该由防卫人自己去选择,只要是对制止不法侵害有利 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措施都可以作为防卫手段来使 用。由于目前还有相当多的观点认为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可 行使正当防。

9、当防卫要求过于苛刻,它造成的最直接后果 就是打击犯罪不力,公民的自我保护缺乏保障,甚至于在很 长段时期内竟然出现过犯罪行为在众目睽睽之下无人敢管不正常现象。所幸的是,我们的立法者也及时地认识到了 这问题的严重性,终于在其历经年后对正当防卫进行 了重大修改,重新让人民拿起了反击利剑,毋庸讳言,新刑 法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要 求下对正当防卫的重新界定,扩大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放宽了防卫限度,对于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具有 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又形成 了新的分歧和疑问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也就是为了 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关于这点好像没什么可争议的,但是我觉得大家还是忽 视了点,就是所谓的其他权利。那么这个其他权 利指的是什么或者说还包括了哪些人身权,财产权所不能 涉及的呢众所周知,法律所确立的权利主要就是人身权, 。防卫行为 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正当防卫,而且还会增加对不法侵害 人的额外损害。对此本人不敢赞同,因为在很多情况下, 防卫人是明显处于劣势的,谁都不能保证防卫人的防卫行为 就定能达到有效的防卫效果,如果说就因为不法分子的侵 害行为是防卫人所不能抵抗的,就不能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的 话,那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可想象的,而且更不能因为 会给不法分子造成损害为由剥夺受害人的防卫权,否则会更 加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我认为法律首先保护的应该是正常 的社会秩序,只有社会稳定了人们安心了,经济建设才能 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如果是以牺牲社会秩序为代价来换取 经济效益的增长的话,这无疑是历史的倒退。所以我认为这 种观点实不可取。前几天在福建电视台就播出了个涉及正浅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在年月日由全国人大修 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 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 。

10、主法制化进程,这就有待于我们的法律 工作者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逐步加以完善了。正当防卫 的时间性。即对不法侵害在什么时候什么阶段可以实行正 当防卫。无论是新旧刑法,都采用了正在进行这表述 方式。但就是对它存有不同理解,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 的执行偏差。目前被大多学者所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犯罪行 为已经开始或者说正在进行继续当中。但我认为,如果 不对各类犯罪的构成特点进步加以区分,势必会对正当 防卫造成新的局限。我们知道犯罪行为有预备实施既未 遂等阶段,而我们所忽略的正是犯罪行为最脆弱的犯罪预备 阶段。在刑法中,犯罪预备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的。所以我认为对于犯罪预备阶段中的不法侵害或 不法分子也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预备犯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罕见的,即使处罚,也是那些重 罪的预备行为。因此如果能将犯罪预备阶段也纳入正当防 卫的范围,那无疑会在加强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财产权和政治民主权。那么为什么在这里就唯独没有将政治 民主权利给予明确规定呢纵观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没 有发现将其排除于正当防卫之外的点痕迹。笔者认为这并 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基于更深层的考虑,比如现行的 基层民主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在实际运作当中,侵权行为 主要是同政府的公务行为相联系的,而且大多是以程序性违 法来体现的,并没有对公民造成实质性危害,反过来说,即 使发生了选民破坏选举的冲突,也应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 理,如果确实有个别不法分子出于种原因趁机煽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交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而不能以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来对抗,否则就有可能造成 更为严重的政治后果。但另方面又没有对其明确加以否 认,我认为这在定程度上是对其中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不 法侵害行为允许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种默认。所以我的理 解是对政治民主权利中存在的不法侵害能不能行使正当防 卫权取决于基层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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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车营销4S模式利弊得失分析(毕业论文)(第16页,发表于2023-08-08 16:53)

[3]汽车仪表盘安装机械手(第37页,发表于2023-08-08 20:17)

[4]汽车污染途径及控制措毕业论文(第13页,发表于2023-09-14 20:16)

[5]汽车行业的电子商务与的竞争力(第53页,发表于2022-06-24 07:19)

[6]汽车信贷市场及其主要模式的研究(第16页,发表于2023-09-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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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汽车无级变速器技术和应用的发展综述(第6页,发表于2022-06-24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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