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种植培育、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森林、林木以及依托林地、森林、林木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建设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经营、兴林富民、永续利用的原则,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状况,编制林业生态建设规划。
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根据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制定林地保护、森林培育、林业科技攻关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林业科技研究,普及和推广林业科技知识、林业实用新技术和新成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森林培育、资源保护、经营管理、林业科技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
严禁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
鼓励对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查实的举报行为依法给予奖励。
第八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权属按照下列规定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