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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管制 浅谈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管制

格式:DOC | 上传时间:2022-06-24 19:43 | 页数:10 页 | ✔ 可编辑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浅谈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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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合同必须记载法定内容,加强对对预付式消费合同条款的有效规范。根据台湾地区的做法,预付式消费合同票证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发行人名称地址统编号及负责人姓名,消费凭证的面额或使用项目和使用次数,消费凭证的编号,消费凭证的使用方式,发行人履约保证责任和消费争议处理申诉内容。预付式消费合同不得记载的事项,包括使用期限条款,未使用余额不得消费条款,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的条款,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使用限制的条款,发行人单方解约的条款,预先免除发行人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违反其他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显失公平的条款。四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担保问题在我国,基于预付式消费而发生的债是不附加担保的。企业无论有无信用,都可自行发售预付式消费凭证。为了有序发展预付式消费,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在立法中列出多种担保形式,供企业发售消费凭证时选择适用。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企业可在法律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做出选择,企业应以填空式合同条款规定如下内容消费凭证金额已获得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并应将保证期间载于消费凭证的正面明显处。消费凭证已由市场占有率不低于以上的同业公司连带担保,消费者有权可依消费凭证面额向连带担保公司购买等值商品或服务,连带担保公司不得有任何异议和差别待遇或要求任何费用或补偿。消费凭证的销售收入已存入发行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信托专户,专款专用。消费凭证已纳入商业同业公会的同业礼券联合连带保证协定,消费者可依面额向加入本协议之公司购买等值商品或服务。其他经济部许可并经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同意之履约保证方式。。

2、中,消费者利益容易受到损害。另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单位购买预付式消费再将预付式消费凭证转送职工或用于公关的情况。单位向职工或关系人提供预付式消费凭证,在性质上相当于发放工资或福利。这种做法不仅容易造成税收流失,还可能诱发腐败或贿赂等问题。四预付式消费的预防性规范对于预付式消费而言,最大问题不是预付式消费的存废问题,而是如何保证消费者资金的安全性,以及如何维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公平性。现有法律过于强调对消费者事后救济,只能解决少数争议较大的问题,却无法有效全面规范预付式消费活动。我国应将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重点前移,针对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发行使用解释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整体解决方案。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发售申报或登记制度过度发售预付式消费凭证,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禁止发售预付式消费凭证,不是禁止消费者享受由此带来的便利,而是要发挥预付式消费的优势,减少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引入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发行申报或登记,不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日本的与预付式证票的规制等有关的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企业在发售自家发行型预付式消费凭证前,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或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报发售第三方发行型预付式消费凭证的企业,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或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日本法律除要求对申请法人的经济实力等进行审查外,还特别关注负责人的行为能力个人信用和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在符合法律要求并成功登记后,内阁总理大臣必须公开登记文本,以便消费者在消费前确认发售者的合法身份。笔者认为,在我。

3、式。随着远程交易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的作用必然逐步增强,在极端意义上,它甚至会冲击到目前盛行的预付式消费。与预付式消费快速发展的状况相比,我国现行立法进展缓慢。就法律层面而言,直接规范预付式消费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合同法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我国极度缺乏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特别规定,对于复杂的预付式消费关系,我国采用般合同法规则加以调整,从而大大降低了法律调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言,主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条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还对代币券作有规定。但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强调公权力介入预付式消费关系,未能充分展现预付式消费的民事属性,效力相对较低。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和部门规章,不足以满足调整预付式消费关系的客观需求。二预付式消费的本质预付式消费作为性质独特的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无对应的法律名称,属于无名合同。只有充分理解预付式消费的独特属性,才能建立起具有针对性的规范体系,也才能有效规范预付式消费关系。预付式消费的信用方向消费者采用预付式消费,在本质上是消费者向企业给予长期信用,它与企业提供信用的分期付款或赊账消费有着根本不同。如果企业同意消费者赊账消费或在消费后分期付款,这属于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信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破产或遭遇经营困境,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然而,在预付式消费中,企业先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再提供服务,必然形成了消费者向企业提供信用的状况。方面,在预付式消费中。

4、引入预付式消费凭证发售审查规则时,可参考日本经验,但不应将这种审查转化为行政许可。政府审查的目的在于揭示预付式消费凭证的潜在风险,而不是为了设定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的行政许可。向消费者揭示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风险,在客观上影响了企业发行的成功率,却没有剥夺企业发售预付式消费凭证的权利。二预付式消费凭证销售收入的控制境外消费者大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预付消费款项的,商业银行容易自动介入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销售环节。与这种消费习惯相配合,有的国家规定银行应分期将销售款项解付给企业,不得次性解付全部金额,从而将销售收入置于商业银行的客观监控下。我国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凭证时,主要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商业银行难以有效介入预付式消费凭证的监管,行业组织也难以介入预付式消费的结算,因此,规范预付式消费,应当另寻他路。为了减少消费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本专门设立了保证金供托制度。根据该制度,发行凭证的企业在发行基准日时,若未使用的预收款余额超过法定金额般为万日元的,应在该基准日后的个月内将相当于余额的二分之以上的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就近委托寄存机关保管并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报告。我国可考虑采用信托模式,即将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销售收入归入信托财产,并将部分资金交给商业银行掌管,适当限制企业对预收款项的处分行为,避免企业滥用销售收入。三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条款控制我国预付式消费是企业主导并发展起来的新型消费方式,合同条款常有不利于消费者的内容,各企业条款差异较大,重要条款缺失严重,不少条款明显地有失公平,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做法,明令要求预付式消。

5、合同。消费者在与企业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或能知晓企业具有营业资格,但是,对于与履约有关的其他情况,消费者几乎处于完全不知情状态,因而,预付式消费属于典型的非对称性交易。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规定,在总体上是以信息对称性合同作为模型的。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也主要考虑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优劣,般合同法规范没有将信息对称与否纳入考虑之列,也就难以适应调整预付式消费关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基于强势地位而签订的格式合同,可以通过认定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裁判合同无效撤销或变更加强方当事人的条款解释义务等加以弥补。对于不对称合同,则主要应该借助事先的防御性救济措施,而不能单纯依赖裁判手段。因而,如何有效利用信息公开及各种安全保障措施,就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三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继续性在现实生活中,多数预付式消费涉及长期债务安排,它是消费者给予企业提供的长期信用。债务风险高低与债务期限的长短有密切关系。在即时清结的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即时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无需过分强调债务的履行风险。但在长期债务关系中,履约风险大幅上升。与此同时,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发售对象,主要是数量众多的分散消费者。消费者不仅对于预付式消费的性质缺乏了解,对于预付式消费的风险也缺乏了解。现行法律所规范法性和合理性的同时,必须关注预付式消费诱发的问题。方面,预付式消费带有消费者先付款后消费的特点,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长期的消费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容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自我救济,还容易诱发各种消费欺诈。尤其是在法律法规相对粗糙的环境。

6、行。我国台湾学者还提出了在预付式消费中引入信托架构,以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有助于提升企业信誉,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商业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好处明显大于坏处。四第三方支付对预付式消费带来冲击预付式消费正在改变着传统交易关系,这在消费者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上,表现得尤为清楚。对于消费者而言,预付式消费最大优点在于支付便利和节约支出。然而,这种颇具优点的消费形式,必然受到新的交易和支付形式的冲击。现代交易发明了更多便利的支付工具,至少就目前来说,电子化的预付式消费凭证是更优越的便利支付工具。就节约支出而言,企业通常采用商品或服务打折的优惠,吸引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与此同时,企业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正在远程交易中更多地引入第三方支付方式。随着远程交易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的作用必然逐步增强,在极端意义上,它甚至会冲击到目前盛行的预付式消费。与预付式消费快速发展的状况相比,我国现行立法进展缓慢。就法律层面而言,直接规范预付式消费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合同法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我国极度缺乏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特别规定,对于复杂的预付式消费关系,我国采用般合同法规则加以调整,从而大大降低了法律调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言,主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条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还对代币券作有规定。但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强调公权力介入预付式消费关系,未能充分展现预付式消费的民事属性,。

参考资料:

[1]鑫源·圣景苑小区前期全程策划方案(第38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2]新城置业[水木清华]营销策划提案(第63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3]湘艺苑广告策划方案(第10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4]香江商业项目经营思路整合(第32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5]夏日港湾三期开盘仪式企划操作方案(第7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6]西环广场总体营销方案(终)2003.3.31(第55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7]西安海洋大厦项目营销策划案(第21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8]蔚海名苑营销策划案(第40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9]王者欧洲推广策略(第22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10]万科职员手册2004(第34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11]天津【順馳o梅江】藍水假期项目宣傳推廣策劃案(第41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12]天河花园整体策划报告书(第15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13]天赐良园二期广告推广策划(第6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14]唐朝碧阁品牌战略策划全案报告书(第66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15]苏州新区项目提案报告项目分析(第71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16]苏州新区项目提案报告企划包装策略(第17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17]苏州新区项目提案报告行销推广策略(第12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18]苏州新区项目提案报告 定位分析(第5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19]水乡春韵开盘方案(第15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20]水产大厦整体营销推广计划(第23页,发表于2022-06-24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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